丰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丰顺县始建于清乾隆二年(1738年)。当时,两广总督鄂尔达巡视潮州府海阳县丰政都通判府(在今丰良镇)后,上表具奏户部,应请丰政一都,并割嘉应、大埔、揭阳各邻近田粮户口,于通判府城地方开设县治。乾隆三年,准析海阳丰政都一、二、三图,揭阳县蓝田都九图、十图,大埔县清远都白芒社和嘉应州程乡县万安都的径心、环清、建桥三堡等田粮户设置新县。钦定县名丰顺。县署驻丰政都汤田(今丰良镇)。“丰顺”之名,由来已久,据县志载:明崇祯初(1628年)已有丰顺营设置;又据丰良东关坳石刻:清顺治九年(1652年),里人吴六奇立的“金汤巩固”碑中的一方石印,有丰顺吴府4字。建县后,始属广东省巡抚、两广总督潮州府惠潮嘉兵备道。辛亥革命后,属广东省政府潮循道。民国廿五年(1936年)属广东省政府第五行政区督察专署。解放后属兴梅专区专员公署,县治由丰良迁汤坑。1953年属粤东行政公署。1956年属汕头专署。1958年撤销丰顺县,将全县8个公社中汤坑、八乡、丰良、潘田划入揭阳县,大龙华、隍、黄金、潭江划入大埔县。1961年恢复原建制的丰顺县,县城仍驻汤坑镇,属汕头专区。1956年属梅县地区,今属梅州市。地理概况丰顺县地处东经115°30’-116°41’,北纬23°36′-24°13’。位于广东省东部,梅州市南端,东毗潮州,南邻揭阳,西连五华、兴宁,北接梅县、大埔。是梅州市和赣南、闽西地区通往潮汕沿海的必经之地。全县总面积2710平方公里。气候条件丰顺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山清水秀。县城年平均气温21.4°C,年日照时数1938.8小时,全年无霜期322天。县城平均降雨量为1776.1毫米。